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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交通安全重于泰山,保障學生出行安全是社會各界共同的責任,也一直是公安交管部門關(guān)注的重點。但個別駕駛?cè)藷o視法律法規(guī),無視學生安全,將“黑校車”大搖大擺開上了路。
6月16日早8時許,秦皇島港航交警在轄區(qū)文化路查獲一輛涉嫌非法營運大型客車,該車核載65人,實載57名小學生。經(jīng)詢問,駕駛?cè)藢O某稱其當天要駕駛該車運載4趟,約200余名師生。
民警結(jié)合非法營運交通事故案例,當場對駕駛?cè)撕统塑嚾藛T進行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,并將車上57名小學生全部安全轉(zhuǎn)運。
當日,該案已被港航警方移交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(zhí)法支隊,因該車涉嫌非法營運,某公司將面臨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,目前,案件正在進一步調(diào)查處理中。
每個孩子連接的是家庭的未來和希望,“僥幸”無法一直存在,“追悔莫及”卻可能隨時發(fā)生!希望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法規(guī),切勿存在僥幸心理!
法律解讀
我國《校車安全管理條例》第四十五條規(guī)定: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,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,由公安機關(guān)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,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,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(guī)定:從事校車業(yè)務或者旅客運輸,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,或者嚴重超過規(guī)定時速行駛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規(guī)定,從事校車業(yè)務,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,屬于危險駕駛罪,將被處拘役,并處罰金。同時,校車所有人、管理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的,同樣以危險駕駛罪進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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